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下设房地产管理科、设备管理科、贷款办公室(挂靠)、房改办(挂靠)、产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2、负责学校土地、房屋、设备及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及全校资产实物总帐。
3、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全校住宅用房和公用房屋的调配、管理。负责全校公用房屋的定额核算、使用监督、调配及公用房占用费的核算。
5、负责设备的维修审批。
6、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校内审批,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使用费基数,核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有关部门审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及报批工作。
8、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9、仪器设备、家具的招标、采购、验收及调配,负责全校资产帐、卡、证管理
。
10、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对学校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方案与建议。
11、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周边开发及租赁合同管理。
12、负责房改办、外资贷款有关工作。
13、负责校办产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14、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